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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务工后受伤,诉请赔偿为何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0-10-2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我是受害者,难道法律不保护我的权益吗”,王某拿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后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王某究竟事出何因会有此疑问。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日,王某与其他三名工友经人介绍到杜某甜菜地提供揭地膜的劳务,午休期间,王某到甜菜地旁的渠沟里捡瓶子时不慎摔倒受伤,雇主杜某的耕地管理人郝某得知王某受伤后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10级,且需后续治疗。王某以自己系雇佣期间受伤为由,将雇主杜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4120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王某提供的劳务是揭地膜而非捡瓶子,其在提供劳务的休息期间,擅自到劳务场地以外区域从事与劳务活动无关事项过程中受伤,其受伤一事,并非发生在他为杜某甜菜地揭地膜的雇佣活动中。

  法院认为,对于损害是否发生于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认定

  应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等要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王某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受到的损害不应认定是在提供劳务中受到了伤害,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提供劳务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此类事件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却不能简单机械的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损害是否发生于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认定需要受害者举证证明其受伤与提供劳务存在因果关系,且接受劳务方存在过错,否则,其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察布查尔县法院 郑云霞)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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